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使用干式显影剂、热定影、普通纸的数字式复印机、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多功能数码复印机、多功能数码复合机、多功能打印复印一体机、彩色复印机等)等复印设备。 上一篇: HJ 575-2010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下一篇: HJ 274-2009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