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a.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kW(4500kcal/h)的灶。b.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c.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cal/h)的燃气饭锅。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 上一篇: HJ 607-2011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下一篇: HJ/T 314-2006 清洁生产标准 镀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