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核安全相关的空气或气体处理系统中碘吸附器(Ⅲ 型)(以下简称吸附器)的性能、设计、试验、制造和质量保证方面的最低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核设施中与安全相关的空气或气体净化系统的吸附器。与核安全无关的吸附器可参照执行。本部分不适用于电厂冷凝器废气系统、惰性气体滞留系统、正常冷却和加热通风系统。 上一篇: NB/T 20039.12-201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2部分:碘吸附器(II型) 下一篇: NB/T 20039.15-201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5部分:吸附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