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有毒(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可燃介质管道工程的施工和检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400Pa[绝压]~42MPa[表压],设计温度-196℃~850℃的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长输管道及城镇公用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上一篇: SH/T 3420-2007 石油化工管式炉用空气预热器通用技术条件 下一篇: SH 3502-2000 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