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705-2019 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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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7 . 020 . 70 U 6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3705—2019
代替 GB/T 13705—1992
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一般要求
Generalrequirementsforshipboardradiocommunicationinstallations
2019-06-04 发布 2020-01-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13705—2019
GB/T 13705—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3705—1992《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一般要求》,与 GB/T 13705—199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缩略语”(见第 4 章)。
b) 修改了“设备类型”(见第 5 章,1992 年版的第 4 章):
— 增删了表 1 所列设备(见表 1 , 1992 年版的表 1) ;
— 增加了表注(见表 1 , 1992 年版的表 1) 。
c) 修改了“技术要求”(见第 6 章,1992 年版的第 5 章):
— 将“设计与制造”修改为“设计与结构”,增删了条目内容(见 6 . 1 , 1992 年版的 5 . 1) 。
— 增加了“外观与颜色”“尺寸与重量”“标志”“操作与指示”等条目(见 6 . 2~6 . 5) 。
— 修改了“电性能”(见 6 . 6 , 1992 年版的 5 . 3) 。
— 增加了“电源适应性”(见 6 . 7) 。
— 修改了“环境条件”(见 6 . 8 , 1992 年版的 5 . 2) :
● 修改了“温度”“湿热”“冲击”“碰撞”“倾斜和摇摆”“振动”“长霉”“盐雾”等要求(见6.8.1~6.8.4、6.8.6~6.8.11 , 1992 年版的 5.2.1~5.2.8) ;
● 增加了“热冲击”“雨和喷水”“浸水”“短时浸水”“太阳辐射”“耐油”“风”“沙尘”和“跌落”等要求(见 6.8.5、6.8.12~6.8.19)。
— 修改了“电磁兼容”(见 6 . 9 , 1992 年版的 5 . 4) :
● 将原标准 5 . 4 中由 5 . 4 . 1~5 . 4 . 3 概要表述的电磁兼容要求,修改为“传导发射”“外壳辐射”“射频传导骚扰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电快速瞬变抗扰度”“浪涌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等条目(见 6.9.1~6.9.7 , 1992 年版 5.4.1~5.4.3) ;
● 增加了“设备与磁罗经间安全距离”(见 6 . 9 . 8) 。
— 增加了“安全性”(见 6 . 10) 。
d) 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 7 章,1992 年版的第 6 章)。
e)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 8 章,1992 年版的第 7 章):
— 增加了“检验分类”“检验条件”和“检验项目和顺序”(见 8 . 1~8 . 3) ;
— 增加了“检验时机”,将原标准中 7 . 2 . 4修改后移至此条目下(见 8. 4. 1 , 1992 年版的 7 . 2 . 4) ;
— 增加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检验样品数量”和“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见 8 . 4 . 2、8 . 4 . 3 、 8 . 5 . 1、8 . 5 . 2) ;
— 删除了原标准的“一般检验”“通电检验”“产品组批及抽样方法”和 7 . 2 . 4(见 1992 年版的7 . 1 . 1 . 1、7 . 1 . 1 . 2、7 . 1 . 3、7 . 2 . 4) 。
f) 增加了随行文件(见第 9 章)。
g) 删除了“标志”(见 1992 年版的第 8 章)。
h) 修改了“包装、运输、存贮”(见第 10 章,1992 年版的第 9 章)。
i) 修改了“备件、附件”(见第 11 章,1992 年版的第 10 章)。
j)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A“船用甚高频无线电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
本标准由全国船舶电气及电子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1)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二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 ○八研
GB/T 13705—2019
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柯、许传农、严巍、张同、姜凌、覃欢、陈超君、葛莉华、王倩、李建刚、国代新、吴超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705—1992 。
GB/T 13705—2019
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一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随行文件、包装、运输、贮存和备件及附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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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 . 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Eb 和导则:碰撞
GB/T 2423 . 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振动(正弦)
GB/T 2423 . 41 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风压
GB/T 2423 . 1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倾斜和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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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7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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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电设备一般性要求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hipborne radio equipment forming part of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GMDSS)and for electronic navigational
aids]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 . 1、GB/T 2900 . 54、GB/T 4365、GB/T 11804 和 GB/T 1146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般通信 generalcommunications
用于港务、交通管制、船与所属公司间业务联系以及公众通信等方面的通信。
GB/T 13705—2019
3.2
遇险报警 distressalarm
遇险船舶向岸上救助协调单位、岸上救助单位或附近船舶发送的包括船名、遇险种类和与救助有关的其他信息的呼救报告。
3.3
搜救协调通信 rescuecollaborationcommunication
搜救过程中船与船、船与飞机间进行协作所进行的通信。
3.4
现场通信 on-sitecommunication
遇险船舶或生存者与救援者间为遇险救援进行的通信。
3.5
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 communicationbetweenbridges
船舶之间在驾驶台操船位置进行的相互通信。
3.6
船舶保安报警 shipsecurityalert
船舶遇恐怖袭击时,由船上有关人员通过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向外发出的报警。
3.7
示位信号 positionindicationsignal
为指示遇险船舶或生存者位置而发出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无线电信号。
3.8
海上安全信息 maritimesecurityinformation
由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岸站向船舶播发的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包括航道上漂浮物、沉船、航行警告、气象报告、气象预报等。
3.9
静水压力释放器 hydrostaticreleaseunit
与无线电示位标组合安装于舱室外,并在船舶沉水至一定深度时,自动释放无线电示位标上浮的机械装置。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PSK:二进制相移键控(Binary Phase Shift Keying)
DSC:数字选择性呼叫(Digital Selective Call)
EIRP: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quivalent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
G/T:系统品质因数(Gain/Temperature)
NBDP: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arrow Band Direct Printergram)
VDR: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 Data Recorder)
VHF:甚高频(Very High Frequency)
5 设备类型
典型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类型见表 1 。
GB/T 13705—2019
表 1 典型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类型
6 技术要求
6 . 1 设计与结构
设备的设计与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应进行可靠性设计并满足其指标要求;
b) 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部件易于更换而无需仔细地重新校准或调整;
c) 设备的构造、安装方式应便于在船上进行检查和检修;
d) 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元件应可在正常操作位置看清和识别,按功能分组布置,数字输入面板上数字“0”到“9”的排列应符合 GB/T 7188 的规定;
GB/T 13705—2019
e) 控制元件的尺寸、功能和操作方式设计应有助于简单、快速操作,防止误操作;
f) 设备应具备防止因天馈系统开路、短路、失谐、强信号输入和误操作等造成设备损坏,系统或软件崩溃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g) 设备散热装置、电缆连接器座的布置形式和位置,应有利其在预定安装、使用方式下的良好散热和线缆敷设;
h) 有舱外固定安装要求的无线电示位标,应可与其配套的 自浮式机架或机箱一起安装于驾驶室外的栏杆上,满足沉船时自动浮离的要求,并可由船员不借助工具快速取用。
6 . 2 外观与颜色
设备的外观与颜色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表面应整洁,无污迹、锈蚀、霉斑、镀涂层剥落、毛刺和明显的擦、碰痕迹,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
b) 设备的控制、显示元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c) 便携式遇险救生设备的外廓应采用圆边、圆角,无可能伤及人员及救生艇筏的尖锐突出物;
d) 便携式遇险救生设备的表面漆膜应采用 GB/T 3181—2008 规定的橘黄色,并配有反光材料。
6 . 3 尺寸与重量
设备的尺寸与重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台式安装的设备,机箱宜采用 GB/T 3047 . 6 规定的尺寸系列;
b) 柜式安装的设备,应采用 GB/T 19520 . 16 规定的结构尺寸;
c) 设备的外廓尺寸、安装尺寸和设备的重量应标示于设备随行文件中,其实物尺寸及重量应与文件标示尺寸一致,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若干较大分立单元组合成的设备,应分别标示每个单元的尺寸及重量。
6 . 4 标志
设备应满足下列标志规定和要求:
a) 设备的开关、旋钮、按键、指示灯和电缆连接器座等元件的附近,应有表明其功能、参数增减方向、通断状态等的文字或符号,文字、符号应符合 GB/T 5465 . 1 和 GB/T 5465 . 2 的规定;
b) 用于设备危险电压部件安全防护的防护盖或防护罩上应设标志,标志应符合 GB/T 5465 . 2 的规定;
c) 设备的遇险报警启动按钮和其保护盖上应有“DISTRESS”标记;
d) 用于对飞机通信的设备,应标示“仅用于与飞机紧急通信”文字;
e) 与无线电示位标配套安装的静水压力释放器应标示有效期;
f) 设备机身上应标注与磁罗经间的安全距离;
g) 使用电池的设备,应在安装电池处标明正负极性,若电池为一次性使用的,还应在机身明显位置标示电池更换时间;
h) 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铭牌,铭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并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型号;
2) 制造厂名及厂址;
3) 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4) 额定工作电压及功率;
5) 设备重量。
i) 在设备寿命期内,标志应清晰可辨,使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清洁剂擦拭清洁后,文字、符号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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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可辨,粘贴标牌不应出现松脱或卷边。
6 . 5 操作与指示
6 . 5 . 1 通用操作与指示
6 . 5 . 1 . 1 操作
设备应满足下列操作要求:
a) 触摸屏操作响应区域的高度和宽度应不小于 15 mm,操作所需的力应不大于 1 . 5 N ;
b) 开关、旋钮、键盘等在操作时应手感干脆、平滑、无卡滞;
c) 设备对每个操作均应及时给出反馈,反馈延迟明显时应有等待指示;
d) 设备应支持插入默认值完成所需操作,支持用功能键加速操作过程;
e) 设备应可通过一个动作从任何操作步骤回到初始状态;
f) 设备对重要操作或检测到的可能错误的操作,应给出确认和重操作选项;
g) 向用户开放的任何操作都不应造成设备软件的修改或崩溃;
h) 设备应具备防止因旋钮、按键误碰或误操作改变通信参数或状态的锁定功能,并有锁定状态提示和解锁操作提示;
i) 具有多行文字、符号显示界面的设备,宜提供设备操作在线帮助功能。
6 . 5 . 1 . 2 视觉指示
设备应满足下列视觉指示要求:
a) 设备显示内容应简洁,任何数据都带有测量单位,文字、符号尽量使用航海术语;
b) 以毫米计的字符高度应不小于以米计的阅读距离的 3 . 5 倍 ;
c) 所有信息都应显示在对比度强的背景上,设备上的透明覆盖物不应引起降低可辨认性的反射;
d) 除报警、设备开/关和重置指示灯外,设备显示部分的亮度应可调节至无光状态;
e) 指示灯、显示屏等工作时发光应稳定,闪烁只用于发出警报信号;
f) 设备应能观察到与当前操作有关的信息,并可同时观察到涉及设备整体工作的收发状态、功率等级、信号强度、收发频率等信息;
g) 显示器菜单应按任务分组,菜单采用多层结构时,应有菜单当前所处层级指示。
6 . 5 . 1 . 3 语音播报
设备使用语音向用户播报有关信息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语音播报用语应简洁,尽量使用航海术语;
b) 语音播报的音量应保证正常环境下清楚听懂,并能调节,不发生突然变化;
c) 语音播报最大音量应不超出报警信号音量。
6 . 5 . 2 遇险报警操作与指示
设备的遇险报警操作与指示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应可在本机和遥控启动遇险报警,并以视觉和听觉信号指示设备发送或接收到遇险报警信号的状态;
b) 任何时候都应能启动报警,中断重复的警报;
c) 遇险报警启动按钮应为专用按钮,采用可清楚识别的红色,布置于突出位置;
d) 遇险报警启动按钮应装设弹簧保护盖,保证启动遇险警报经过至少两次独立操作;
e) 操作遇险报警按钮至激活发送报警信号之间应有至少 3 s 的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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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距声源 1 m处的报警声信号强度应不小于 75 dB(A), 同时不大于 6 . 10 . 4a)规定的强度;
g) 遇险救生通信设备应可在夜间无照明条件下操作,并设置在夜间向附近落水者和救助飞机、救助船舶指示位置的灯光信号。
6 . 6 设备电性能
6 . 6 . 1 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56.025 MHz~162.025 MHz;
b) 工作模式:F3E或 G3E(话音),F1B或 J2B(DSC) ;
c) 天线极化方式:垂直极化;
d) 频道编号与频率对应关系:各频道编号与收发频率的对应关系应符合附录 A 中的表 A. 1 的规定;
e) 设备应可与 VDR设备接口并实现话音信号传输;
f) 符合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6 . 6 . 2 中/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605 MHz~27.500 MHz;
b) 工作模式:J3E(话音),F1B或 J2B(DSC, NBDP) ;
c) 符合 GB/T 16725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3 国际海事卫星 C船舶地球站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
— 发射:1 626.5 MHz~1 646.5 MHz;
— 接收:1 530.0 MHz~1 545.0 MHz。
b) 调制方式:BPSK。
c) G/T值:-24 dB/K。
d) EIRP值:12 dBW。
e) 天线极化方式:右旋圆极化。
f) 设备应可与保安报警装置接口,提供船舶保安报警。
g) 符合 GB/T 16982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4 奈伏泰斯接收设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接收频率:486 kHz、518 kHz;
b) 工作种类:F1B;
c) 符合 GB/T 18766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5 固定式现场(航空)双向 VHF无线电话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21.5 MHz、123.1 MHz;
b) 发射功率:50 mW~1.5 W;
c) 工作种类:A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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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 6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发射频率:406 MHz、121.5 MHz;
b) 调制方式:相位调制 1.1 rad±0.1 rad峰值;
c) 输出功率:5 W±2 dB(406.025 MHz) , 100 mW(121.5 MHz) ;
d) 天线极化方式:右旋圆极化或线极化;
e) 符合 GB 14391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7 VHF应急无线示位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发射频率:156.525 MHz;
b) 调制方式:G2B;
c) EIRP:不低于 100 mW;
d) 天线极化方式:垂直极化;
e) 符合 JT/T 76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8 搜救雷达应答器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频率范围:9 200 MHz~9 500 MHz;
b ) EIRP : 400 mW ;
c) 接收机灵敏度(含天线增益)优于- 50 dBm;
d) 天线极化方式:水平极化;
e) 符合 GB 15216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9 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56.025 MHz~162.025 MHz;
b) 频道编号与频率对应关系:见附录 A 中的表 A. 1 ;
c) 工作种类:F3E或 G3E ;
d) 调制频偏:± 5kHz;
e) 符合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10 便携式现场(航空)双向 VHF无线电话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21.5 MHz、123.1 MHz;
b) 发射功率:50 mW~1.5 W;
c) 工作种类:A3E。
6 . 7 电源适应性
6 . 7 . 1 电制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应适用于以下交流或直流电源:
a) 交流:220 V, 50 Hz,单相双线绝缘系统;
b) 直流:24 V,双线绝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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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 . 2 稳态波动
设备经历表 2 所规定的电源波动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表 2 电源条件
6 . 7 . 3 瞬时波动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交流电源瞬时波动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 . 7 . 4 电源异常
设备经历过电压、过电流和直流电源极性反极性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不应出现操作软件崩溃或基础数据丢失。
6 . 7 . 5 电源故障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经历 GB/T 28561—2012 中表 1 第 4b项规定的电源故障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若出现性能降低或功能失效,应能自我恢复或通过控制器操作恢复,不应出现操作软件崩溃或基础数据丢失。
6 . 8 环境适应性
6 . 8 . 1 低温
设备经历表 3 规定的低温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绝缘电阻值符合 6 . 10 . 1 的要求。
表 3 低温条件
GB/T 13705—2019
6 . 8 . 2 高温
设备经历表4规定的高温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表 4 高温条件
6 . 8 . 3 恒定湿热
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恒定湿热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绝缘电阻值符合 6 . 10 . 1 的要求:
a) 温度:40 ℃ ±2 ℃ ;
b ) 相对湿度:( 93±3) % ;
c) 持续时间:48 h。
6 . 8 . 4 交变湿热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以下规定的交变湿热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绝缘电阻应符合 6 . 10 . 1 的要求:
a) 温度:25 ℃ ~55 ℃ ~25 ℃ ;
b ) 相对湿度:( 93±3) % ;
c) 持续时间:48 h。
6 . 8 . 5 热冲击
便携式设备经历由+70 ℃ ±3 ℃空气环境到 +25 ℃ ±3 ℃水中环境的热冲击作用,应无损坏和渗水,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6 冲击
设备经历规定的冲击作用,应无机械损坏,性能检查应满足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根据设备情况,选择以下 a)或 b)规定的冲击作用:
a) 峰值加速度 100 m/ s2 ,脉冲持续时间 11 ms,沿 3 个垂直轴的每个方向各连续进行 3 次冲击,共计 18 次;
b ) 峰值加速度 300 m/ s2 ,脉冲持续时间 6 ms,沿 3 个垂直轴的每个方向各连续进行 3 次冲击,共计 18 次 。
6 . 8 . 7 碰撞
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碰撞作用,应无机械损坏,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一般船舶 使 用 的 设 备:峰 值 加 速 度 为 50 m/ s2 , 脉 冲 持 续 时 间 16 ms, 相 应 的 速 度 变 化 量
0.453 m/s, 1 000 次;
b ) 小型高速船舶使用的设备:峰值加速度为 100 m/ s2 ,脉冲持续时间 16 ms, 相应速度变化量
1.02 m/s, 1 000 次。
GB/T 13705—2019
6 . 8 . 8 倾斜和摇摆
固定式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倾斜与摇摆作用,应无机械损坏,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静态倾斜:纵 、横倾斜角 ±22 . 5°,倾斜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 15 min;
b ) 动态摇摆:纵 、横摇摆幅度 ±22 . 5°,频率 0 . 1 Hz,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 30 min。
6 . 8 . 9 振动
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正弦垂直振动作用,应无机械损坏,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2 Hz~13.2 Hz, 位移 ±1 mm, 13.2 Hz 的最大加速度为 7 m/s2 ;
b) 13.2 Hz~100 Hz, 最大恒定加速度 7 m/s2 。
6 . 8 . 10 长霉
暴露持续时间 28 d,长霉程度应不超过 GB/T 2423 . 16—2008 中 12 . 3 等级 2b 规定的要求。
6 . 8 . 1 1 盐雾
设备经历 GB/T 28561—2012 中表 1 第 9 项规定的盐雾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金属部件应无过度损害或腐蚀,绝缘电阻符合 6 . 10 . 1 的要求。
6 . 8 . 12 雨和喷水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应符合 GB/T 4208—2017 规定的 IPX6 防护等级要求,经历相应试验作用后,应无可见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3 浸水
便携式设备应符合 GB/T 4208—2017 规定的 IPX8 防护等级要求,经历相应试验作用后,应无可见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4 短时浸水
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和便携式现场(航空)VHF 双向无线电话应符合 GB/T 4208—2017 规定的IPX7 防护等级要求,经历相应试验作用后,应无可见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5 太阳辐射
便携式设备及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 GB/T 6994—2006 中表 B. 2 第 3 . 2 项规定的太阳辐射作用后,设备及标签应无有害变质迹象,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6 耐油
便携式设备在满足以下规定特性的矿物油中经历温度 +19 ℃ ± 5 ℃ ,持续时间 3 h 的浸没作用,其整机或构件应无收缩、破裂、膨胀、分解或机械特征改变,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苯胺点:120 ℃ ± 5 ℃ ;
b ) 燃点:不小于 240 ℃ ;
c) 黏性:99 ℃时为 10 cSt~25 cSt。
6 . 8 . 17 风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 30 m/ s 平均风速和 45 m/ s 瞬间风速作用,应正常工作无故障;经历
GB/T 13705—2019
40 m/s 平均风速和 60 m/s 瞬间风速作用应无破环,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8 沙尘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 GB/T 6994—2006 表 B. 4 中 2 . 2 . 3 项规定的沙尘作用,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9 跌落
便携式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和便携式现场(航空)VHF双向无线电话经历 1 m高度的自由跌落,设备应无影响功能的外部损坏,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b) 除 a)项所列以外的其他便携式设备,经历自距水面 20 m 高度自由落入水中的跌落,设备应无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9 电磁兼容性
6 . 9 . 1 传导发射
固定式设备应满足 GB/T 10250—2007 中 6 . 2 . 1 表 2 规定的发射限值要求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 . 9 . 2 外壳辐射发射
设备应满足 GB/T 10250—2007 中 6 . 2 . 1 表 2 规定的发射限值要求。
6 . 9 . 3 射频传导骚扰抗扰度
固定式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射频传导骚扰作用,以及在 2 MHz、3 MHz、 4 MHz、6.2 MHz、8.2 MHz、12.6 MHz、16.5 MHz、18.8 MHz、22 MHz 和 25 MHz频率点以 10 Vr.m.s,
调制深度 80%,调制频率 1 kHz调幅的附加射频传导骚扰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 . 9 . 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射频电磁场辐射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 . 9 . 5 电快速瞬变抗扰度
固定式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电快速瞬变作用试验,试验后设备应能按规定要求连续运行,无功能、性能降低或失效;试验中允许自我恢复降级或失效的功能或性能,但应无实际的运行状态或储存数据的改变。
6 . 9 . 6 浪涌抗扰度
固定式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浪涌电压作用试验,试验后设备应能按规定要求连续运行,无功能、性能降低或失效;试验中允许自我恢复降级或失效的功能或性能,但应无实际的运行状态或储存数据的改变。
6 . 9 . 7 静电放电抗扰度
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静电放电作用试验,试验后设备应能按规定要求连续运行,无功能、性能降低或失效;试验中允许自我恢复降级或失效的功能或性能,但应无实际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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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储存数据的改变。
6 . 9 . 8 设备与磁罗经间安全距离
设备应按 GB/T 12267 的规定测量与磁罗经间的安全距离,并将测量结果标注于设备机身和说明书中。
6 . 10 安全性
6 . 10 . 1 绝缘
在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时,设备电源输入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满足 GB/T 28561 — 2012 中表 1 第 5 项的规定。
6 . 10 . 2 视频显示单元电磁场辐射
设备所属视频显示单元所产生的静电场、电磁场、磁场应满足表 5 的要求。
表 5 视频显示单元电磁场辐射值
6 . 10 . 3 最大声信号强度
设备产生的最大声信号强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距离设备 1 m处,报警声信号强度应不大 85 dB( A) ;
b ) 在距离设备 1 m处,噪声信号强度应不大 60 dB( A) 。
6 . 10 . 4 意外接触危险电压防护
设备对意外接触危险电压的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外露的金属部件应接地;
b ) 用于保护设备危险电压部件的外壳、防护盖或防护罩应满足 IP2X 防护等级要求,且应使用扳手或螺丝刀等工具才能打开或移除外壳、防护盖或者防护罩。
6 . 10 . 5 其他
设备的抗电强度、漏电流、防热灼伤、防电灼伤、电离辐射限值等应满足 GB 4943 . 1 和 GB 9159 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 . 1 外观与颜色
用目视法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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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 尺寸与重量
用目视法结合使用量具、衡器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3 标志
针对 6 . 4 中 i)项的要求,用布沾上设备说明书规定的清洁剂对标牌擦拭 30 s进行试验;针对其余各项,用目视法进行检验。
7 . 4 操作与指示
7 . 4 . 1 通用操作与指示
7 . 4 . 1 . 1 操作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目视法结合使用量具、手指压力传感器,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4 . 1 . 2 视觉指示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目视法结合使用量具,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4 . 1 . 3 语音播报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耳听法结合使用声压计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4 . 2 遇险报警操作与指示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目视、耳听法结合使用声压计、计时器,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5 电性能
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设备电性能进行检验。
7 . 6 电源适应性
7 . 6 . 1 设备电制
查阅受试设备说明书,对其所适用电源的说明文字和图示进行检验。
7 . 6 . 2 电源稳态波动
按表 2 中交流电源的电压、频率上下限的各种组合和直流电源、电池电压的上、下限,设置试验电源,并在常温和 6 . 8 . 1 、6 . 8 . 2 规定的低温、高温工作条件下,分别向受试设备供电 15 min,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6 . 3 电源瞬时波动
在 GB/T 10250—2007 中表 4 给定的交流电源电源波动试验值中,选择电压、频率的各种组合,并按每种组合试验持续时间 10 min,每分钟出现 1 次的频率,设定程控试验电源参数,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6 . 4 电源异常
按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对受试设备进行过电压、过电流和接入反极性直流电源试验。
7 . 6 . 5 电源故障
按 GB/T 28561—2012 中表 1 第 4b项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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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 环境适应性
7 . 7 . 1 低温
按 GB/T 2423 . 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对低温存储设备,在设备恢复常温后进行性能检查;对低温工作设备,在持续时间结束时开启设备的气候调节装置 30 min,然后设备进入并保持运行状态 2 h进行性能检查。 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试验结束恢复后,再次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并进行性能检查。
7 . 7 . 2 高温
按 GB/T 2423 . 2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对高温存储设备,在设备恢复常温后进行性能检查;对高温工作设备,开启设备的气候调节装置并升高温度至要求值,在持续时间结束时保持温度进行性能检查。
7 . 7 . 3 恒定湿热
按 GB/T 2423 . 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 试验结束恢复后,再次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并进行性能试验。
7 . 7 . 4 交变湿热
按 GB/T 2423 . 4—2008 中 7 . 3 方法 2[图 2b)]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温度变化范围(25 ℃ ±
3 ℃) ~(55 ℃ ±3 ℃),在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试验结束恢复后,再次测量受试设备绝缘电阻并进行性能试验。
7 . 7 . 5 热冲击
将受试设备置于 70 ℃ ±3 ℃的空气中 1h,然后立即将该受试设备浸没于 25 ℃ ±3 ℃水中,使该受试设备最高点到水面的深度为 100 mm±5 mm,浸没 1 h后,对受试设备进行性能检查。
7 . 7 . 6 冲击
按 GB/T 2423 . 5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7 碰撞
按 GB/T 2423 . 6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8 倾斜与摇摆
按 GB/T 2423 . 10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9 振动
按 GB/T 2423 . 10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试验中按 0 . 5 octaves/min速率,从垂向、纵向和横向方向分别对受试设备进行 1 次 ~3 次扫频试验,在每一个 Q≥5 的共振频率点持续进行 2 h 耐振试验,无共振频率点时,对 30 Hz频率点进行 2 h耐振试验,在每个耐振测试期间以及结束前至少进行 一次性能检查。
7 . 7 . 10 长霉
按 GB/T 2423 . 16—2008 的规定进行试验。
7 . 7 . 1 1 盐雾
按 GB/T 2423 . 18—2012 中 6 . 2 严酷等级(1)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
GB/T 13705—2019
的绝缘电阻。 试验结束后,应将受试设备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 4 h~6 h,紧接着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性能试验。
7 . 7 . 12 雨和喷水
按 GB/T 4208—2017 中表 8 规定的方法,按试验持续时间为 30 min, 喷嘴距离设备外壳表面为3 m, 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13 浸水
按 GB/T 4208—2017 中表 8 规定的方法,向受试设备施加持续时间 5 min、大小为 100 kPa 的水压,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14 短时浸水
按 GB/T 4208—2017 中表 8 规定的方法,按受试设备最高点低于水面的距离为 1 m,试验持续时间 5 min,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15 太阳辐射
按 GB/T 2423 . 24—2013 中表 1 的条件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16 耐油
将设备浸没在满足 6 . 8 . 16 规定条件的下列之一的油类中,浸没 3 h进行试验:
a) ASTM 油 1 号;
b) ASTM 油 5 号;
c) ISO 油 1 号。
7 . 7 . 17 风
按 GB/T 2423 . 4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有关试验细则由产品技术规范规定,当受试验条件限制不能进行风压试验时,可根据设计资料、选用材料、结构工艺等进行审查,评定设备抗风能力。
7 . 7 . 18 沙尘
根据 GB/T 2423 . 37—2006 中第 5 章,按沙尘沉降量为 3 mg/(m2 · h),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持续时间 3 d。
7 . 7 . 19 跌落
按 GB/T 15868—1995 中 4 . 4 . 6 . 1 和 4 . 4 . 6 . 2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电磁兼容性
7 . 8 . 1 传导发射
按 GB/T 6113 . 20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 2 外壳辐射发射
按 GB/T 6113 . 20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 3 射频传导骚扰抗扰度
按 GB/T 17626 . 6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GB/T 13705—2019
7 . 8 . 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按 GB/T 17626 . 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 5 电快速瞬变抗扰度
采用 GB/T 17626 . 4—2018 表 1 中的第 X级,按电源端口试验电压峰值为 2 kV,重复频率 5 kHz;
信号、数据和控制端口试验电压峰值为 1 kV,重复频率 2 . 5 kHz,每一极持续时间 5 min,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 6 浪涌抗扰度
根据 GB/T 17626 . 5—2008 的规定,选择表 2 中根据 GB/T 16927 . 1 规定的参数,重复率按 1 脉冲/ min,持续时间按每次正极和负极脉冲持续 5 min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 7 静电放电抗扰度
根据 GB/T 17626 . 2 的规定,选择受试设备运行中人员通常触碰到的点和面,以及接地平面各边距受试设备 0 . 1m处,对每位置进行 10 次正负放电试验。
7 . 8 . 8 设备与磁罗经间最小安全距离
按 GB/T 12267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记录结果并标示于设备机身和说明书中。
7 . 9 安全
7 . 9 . 1 绝缘
按 GD 22—2015 中 2 . 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9 . 2 视频显示单元电磁辐射
按 IEC 60945 : 2002 中 12 . 3 . 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测试,试验细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7 . 9 . 3 声信号强度
将受试设备以与船上安装一致的方式,安装于吸声环境的吸声支架上,使用标准声级计对设备工作时的噪声和报警声进行测试,试验细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7 . 9 . 4 意外接入危险电压防护
用目视法并按 GB/T 4208—2017 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9 . 5 其他
按 GB 4943 . 1 、GB 9159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测试。
8 检验规则
8 . 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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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 检验条件
8 . 2 . 1 环境
除试验方法另有规定外,一般在下述条件下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a) 温度:15 ℃ ~35 ℃ ;
b) 相对湿度:20%~75% ;
c) 气压:测试现场的大气压力。
8 . 2 . 2 场地
满足测试项目要求的实验室、开阔地或安装被测设备的船舶舱室及甲板。
8 . 2 . 3 电源
除试验方法另有规定外,使用受试设备说明书规定的额定电源。
8 . 2 . 4 仪表及设备
测试所用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处于检定合格期内,精度高于被测指标精度一个数量级或误差小于被测参数容许误差的 1/3。
8 . 2 . 5 资料
设备承制单位应在检验前提供以下资料:
a) 适用于被测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
b ) 经有关各方评审或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审核通过的试验大纲及细则;
c) 设备随行文件;
d) 设备备件及附件;
e) 检验所需的各种记录表格。
8 . 3 检验项目和顺序
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 6 。
表 6 检验项目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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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续)
GB/T 13705—2019
8 . 4 型式检验
8 . 4 . 1 检验时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定型时;
b) 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c)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成批连续生产的产品每间隔两年时;
e)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设备性能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 . 4 . 2 检验样品数量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一般每次不少于两套,或由产品技术规范予以规定。
8 . 4 . 3 检验项目和顺序
型式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 6 。
8 . 4 . 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时,各项目的合格判定依据第 5 章各项要求进行判别,所有检验项 目均符合要求,方可认为设备通过型式检验。 若试验中有某个项目不合格,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消除缺陷后再进行复验。 当采取的措施影响了其他项目指标时,则受影响的试验项 目也应同时进行复验。 有关复验的具体细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8 . 5 出厂检验
8 . 5 . 1 检验样品数量
设备出厂检验一般采取逐件检验,对成批生产的设备,其组批及抽样规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8 . 5 . 2 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
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 6 。
8 . 5 . 3 判定规则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 当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允许在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消除缺陷后,对不合格项及受纠正措施影响的关联项 目进行复验,若复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仍判定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 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设备的出厂检验不合格。
9 随行文件
9 . 1 文件种类
设备应在其包装中提供以下随行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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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装箱清单;
d) 产品随机备附件清单;
e) 安装图。
9 . 2 文件编写及内容要求
文件的编写及内容应符合 GB/T 9969 的规定和 IMO A. 694(17)号决议附件中 8 . 3 的要求;对设备的外部照明要求应在随行文件中加以说明。
10 包装、运输、贮存
10 . 1 包装
设备的包装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设备的包装应符合 GB/T 9174 的规定。
b ) 设备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含下述内容:
1) 产品名称、型号;
2) 制造厂名及厂址;
3) 产品出厂日期;
4) 产品外包装尺寸;
5) 产品毛重;
6) 防雨、雪、水渍标识;
7) 堆放标识。
10 . 2 运输
设备应能适应航空、水上及陆上运输。
10 . 3 贮存
10 . 3 . 1 环境条件
设备应储存在具有良好的通风防尘措施并保持清洁的库房内。 库房应符合下列大气条件:
a) 温度:5 ℃ ~30 ℃ ;
b) 相对湿度:50%~70%。
10 . 3 . 2 维护保养
贮存时间超过 6 个月的,应每 6 个月给设备加电一次,每次加电时间不少于 2 h。
1 1 备件及附件
设备应具备足够数量和品种的备件、附件。 其种类、规格、数量应满足设备海上维修的需要,由设备技术规范或订货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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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船用甚高频无线电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
船用甚高频无线电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见表 A. 1
表 A.1 船用甚高频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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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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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12572—2008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
[2] GB/T 15215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设备性能要求
[3] AS/NZS 4415.2 : 2003 Radiotelephone transmitters and receivers for the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operating in the VHF bands-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Part 2 : Major coast stations , limited coast stations , ship stations and handheld stations (non DSC) (ETS 300 162:1998, 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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