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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6995-2025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安全防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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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13. 100CCSE09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6995—2025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安全防护规范

  Safetyprotectionspecificationfornaturalgaswellcontaininghydrogensulfide

  2025-12-31发布 2026-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4.1 安全管理 1

  4.2人员培训 2

  5公众危害程度分级与安全防护距离 2

  5.1公众危害程度分级 2

  5.2 陆上公众安全防护距离 3

  6 陆上生产作业过程安全防护 3

  6.1 通用要求 3

  6.2 钻井工程 4

  6.3录井工程 5

  6.4井下作业 5

  6.5 采气工程 6

  6.6 弃置 7

  7海上生产作业过程安全防护 7

  7.1 通用要求 7

  7.2 钻井工程 8

  7.3录井工程 8

  7.4井下作业 8

  7.5 采气工程 9

  7.6 弃置 9

  8应急管理 9

  8.1 通用要求 9

  8.2应急演练 10

  8.3应急撤离 10

  8.4 现场救护 10

  8.5 陆上井口点火处理 10

  9证实方法 11

  参考文献 12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 口。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安全防护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安全防护总体要求、公众危害程度分级与安全防护距离、陆上及海上生产作业过程安全防护与应急管理的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含硫化氢天然气井的安全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 naturalgaswellcontaininghydrogensulfide

  地层气体介质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 75mg/m3 (50ppm)的天然气井;或天然气的总压大于或等于 0.4MPa,且硫化氢分压大于或等于 0.003MPa。

  3.2

  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井 naturalgaswellcontaininghighhydrogensulfide

  地层气体介质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1500mg/m3 (1000ppm)的天然气井。

  3.3

  硫化氢释放速率 releaserateofhydrogensulfide

  事故状态下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单位时间内向大气中释放的硫化氢的量。

  注:在标准状况下(温度为 0℃,压力为1标准大气压) ,单位用m3/s表示。

  3.4

  硫化氢环境hydrogensulfideenvironment

  含有或可能含有硫化氢的区域。

  注 1:未采取任何人身防护措施,不会对人身健康产生伤害的硫化氢气体的最高浓度为15mg/m3 (10ppm)。

  注2:8h内未采取任何人身防护措施,可接受的硫化氢气体最高浓度为30mg/m3 (20ppm)。

  注3:未采取任何人身防护措施,对人身健康会产生不可逆转或延迟性影响的硫化氢气体最低浓度值为 150mg/m3(100ppm)。

  [来源:GB42294—2022,3.1,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4.1安全管理

  4.1.1应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硫化氢防护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GB46995—2025

  a)从业人员培训与教育;

  b)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c)硫化氢浓度检测管理;

  d)硫化氢中毒应急管理。

  4.1.2 现场应建立硫化氢环境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人员持证及教育登记档案;

  b)个体防护用品档案;

  c)个体防护用品检查记录;

  d)硫化氢浓度检测记录;

  e)硫化氢中毒应急演练记录。

  4.2 人员培训

  4.2.1硫化氢环境中从事作业活动的人员,上岗前应按照 4.2.2的要求接受硫化氢防护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开展复训。

  4.2.2硫化氢防护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基础知识,包括硫化氢理化性质、毒害、健康危害、中毒表现、硫化亚铁自燃条件及预防措施;

  b)硫化氢防护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c)作业要求,包括作业过程中硫化氢的预防、设备的配备及日常检查;

  d) 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要求,包括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系统、点火(放空)装置、呼吸器空气压缩机、风向标、通风排气装置、报警装置、逃生设施、安全警示 ;

  e)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维护要求,包括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洗眼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f) 现场应急处置,包括应急事件种类、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g)现场应急救护,包括中毒人员现场急救方法、心肺复苏;

  h) 案例分析,包括国内外硫化氢泄漏及中毒典型事故案例。

  4.2.3对进入站场和井场的非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风险告知,告知可能接触到的硫化氢危害,演示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明确应急逃生路线,签订安全承诺书。应控制同时进入陆上井场作业区的非作业人员数量,最多 3人。

  5公众危害程度分级与安全防护距离

  5.1公众危害程度分级

  5.1.1根据硫化氢释放速率按照表1对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危害程度进行分级。

  表 1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危害程度等级

  危害程度等级 硫化氢释放速率m3/s 一级 RR≥5.0 二级 5.0>RR≥1.0 三级 1.0>RR≥0.01 5.1.2含硫化氢天然气井的硫化氢释放速率按公式(1)计算: RR=A×qAOF×cH2S…………………………( 1)

  式中:

  RR—含硫化氢天然气井硫化氢释放速率,单位为立方米每秒(m3/s) ;

  A —7.716×10-8,单位为立方米天每毫克秒[(m3·d)/(mg·s)];

  qAOF—含硫化氢天然气井绝对无阻流量最大值,单位为 104 立方米每天(104 m3/d) ;

  cH2S —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5.1.3对未取得绝对无阻流量或硫化氢含量的气井,硫化氢释放速率按下述方法计算:

  a)周边 5km范围内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数超过 5 口,分别取其中绝对无阻流量和硫化氢含量最大的 5个值,求其平均值后按公式(1)的方法计算;

  b) 周边 5km范围内存在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但井数不超过 5 口,分别取其中绝对无阻流量和硫化氢含量最大的值,按公式(1)的方法计算;

  c)周边 5km范围内不存在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危害程度等级视为二级。

  5.2 陆上公众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危害程度等级确定陆上井场周边公众安全防护距离,各类场所和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 2的要求。

  表2 陆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周边公众安全防护距离

  危害程度等级 距离要求 一级 井口距民宅不小于100m,且距井 口300m 内常住居民户数不大于 20户且小于 30人;距铁路及高速公路不小于300m;距公共设施及城镇中心不小于1000m 二级 井口距民宅不小于 100m;距铁路及高速公路不小于 300m;距公共设施不小于 500m;距城镇中心不小于1000m 三级 井口距民宅不小于100m;距铁路及高速公路不小于200 m;距公共设施及城镇 中心不小于500m

  6 陆上生产作业过程安全防护

  6.1 通用要求

  6. 1. 1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作业期 间 ,应为相关作业人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6.1.2 当发现硫化氢泄漏时,应在下风向的工作场所内、外进行连续检测。

  6.1.3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 30mg/m3 (20ppm)时,应立即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6.1.4含硫化氢天然气井的井口装置、采气树应进行腐蚀状况和密封性检查及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6.1.5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作业和生产相关设备、器具符合以下要求:

  a)与地层流体接触的金属材质应满足抗硫要求;

  b) 非金属密封件,应能承受指定的压力、温度和硫化氢环境,同时应满足在钻井液环境使用;

  c)测井用电缆应有防硫涂层,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应使用耐硫化氢电缆;

  d) 井口设备和压力管道等应具有抗硫化氢腐蚀性能。

  6.1.6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作业及生产期间配备监测及报警仪器,包括但不限于:

  a) 钻井作业时,应在钻台上、井架底座周围、振动筛、液体罐和其他硫化氢可能聚集的地方使用防 爆通风设备,并配置固定式硫化氢传感器;

  b) 录井作业期间应在钻井液出口缓冲罐处或振动筛附近配备固定式硫化氢传感器;

  c)综合录井仪器房内和房顶应配备硫化氢声光报警装置;

  d)井下作业期间应在钻台(或操作台)、方井、循环池、测试管汇区等位置安装 固定式硫化氢传感器;

  e)采气生产阶段,应在井口方井池内设置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硫化氢传感器,报警信号应传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

  6.1.7井场的布置应结合当地的主要风向和钻开含硫化氢地层时的季节风风向。

  6.1.8在井场入口处应设置白天和夜晚都能看清的硫化氢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 (1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

  b)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mg/m3~30mg/m3 (10ppm~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黄牌;

  c)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 30mg/m3 (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

  6.1.9井场周围应设置白天和夜晚都能看清风向的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使用风斗(风向袋)或其他适用的彩带、旗帜;

  b) 根据工作场所的大小设置一个或多个风向标;

  c)安装在不会影响风向指示且易于看到的地方。

  6.2钻井工程

  6.2.1设计

  6.2.1.1地质设计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应根据地质资料对地层中硫化氢的含量进行预测,并在设计中明确预告地层压力、流体类型、含硫地层及其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

  b) 应以井口中心点为基准,对区域探井及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周围5000m、探井周围3000m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公路、铁路和厂矿等进行勘测,并调查500 m以内的人口分布及其他情况,在设计书中标明位置并进行说明。

  6.2.1.2 工程设计符合以下主要要求:

  a) 套管、油管、钻具、套管头等管材和工具应满足抗硫要求;

  b) 在钻开含硫化氢地层前 50m,将水基钻井液的pH调至9.5以上直至完井,油基钻井液pH应维持在 3.0以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还应储备足量除硫剂;

  c)钻开含硫气层的钻井液密度设计,以地质预测的该裸眼井段中的最高地层孔隙压力当量密度值为基准附加安全值 ,钻井液密度附加安全值应取0.07 g/cm3~0. 15 g/cm3或附加压力3MPa~5MPa的上限值;

  d) 含硫化氢层段不应开展欠平衡钻井作业和气体钻井作业;

  e) 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技术套管、油层套管水泥应返至上一级套管内或地面;

  f)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油层套管在温度低于 93℃的井段应使用抗硫套管;

  g) 钻开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1500mg/m3 (1000ppm)的地层前至固井结束应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区域探井从技术套管固井后直至完井、原钻机试油的全过程应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开发井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前至固井结束的全过程应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

  6.2.2 施工作业

  6.2.2.1进入含硫化氢地层前,应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开展防硫化氢演练,建立预警预 报机制。

  6.2.2.2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放喷管线出口应接至距井口至少 75m 以外的安全地带,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应接至距井口至少100m 以外的安全地带。

  6.2.2.3钻进作业符合以下要求:

  a)钻进中遇到憋钻、跳钻等情况,应加密监测钻井液体积及性能变化;

  b) 钻进中遇油气水显示,应及时监测钻井液性能变化,短程起下钻,静止观察后及时计算油气上窜速度;

  c)钻进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硫化氢浓度达到30 mg/m3 (20ppm)时,应立即停止钻进,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采取控制和处理措施。

  6.2.2.4起下钻符合以下要求:

  a)在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后,起钻前应进行短程起下钻测油气上窜速度,满足安全起下钻作业现场要求,若无新进尺,且井筒状况未发生变化,起钻前可不进行短程起下钻;

  b) 短程起下钻后的循环时间应不低于一周半,起钻前测进出口钻井液密度,差值不应超过 0.02g/cm3;

  c)钻头在含硫化氢油气层中和油气层顶部以上300m 长的井段内起钻,速度应控制在0.5 m/s以内。

  6.2.2.5取心作业符合以下要求:

  a)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取心作业,岩心筒到达地面前至少10个立柱至出心作业完,应开启防爆通风设备,并监测硫化氢浓度,当超过 30mg/m3 (20ppm)时,应立即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b) 岩心筒已经打开或当岩心已移走后,应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检查岩心筒。

  6.3 录井工程

  6.3.1钻开含硫化氢地层前,应加强地层对比,将井筒含硫化氢情况纳入工程监测重点项 目,及时预报钻遇含硫化氢的地层信息。

  6.3.2 持续监测气测、钻井液、钻井工程参数,发现油气、硫化氢显示以及钻井液、工程参数等异常变化时应报告当班司钻。

  6.3.3 进行岩屑捞取、清洗岩屑样本、液面观察等录井作业时,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6.3.4监测到有硫化氢时,应向司钻和现场监督报告;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15mg/m3 (10ppm)时,立即启动声光报警。

  6.4井下作业

  6.4.1设计

  6.4.1.1地质设计应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收集记录施工井的地质、钻井及完井基本数据,包括井身结构、钻开油气层的钻井液性能、漏失、井涌、硫化氢浓度 ;

  b)区域探井硫化氢含量;

  c) 区域地质资料、邻井的试油(气)作业资料,本井已取得的温度、压力、产量及流体特性等资料,并明确硫化氢含量、分压和地层压力、地层压力系数或预测地层压力系数;

  d)绘制井场周围500m 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场所的分布图。

  6.4.1.2 工程设计符合以下主要要求:

  a)地层气体介质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000mg/m3 (20000ppm)的天然气井应采用配有液压(或气动)控制的采气树及地面控制管汇;

  b)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的井口装置应进行等压气密检验; c) 修井液安全附加密度在规定范 围为0.07 g/cm3 ~0.15 g/cm3,附加井底压力在规定范 围为3MPa~5MPa,在保证不压漏的情况下,地层气体介质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 30000mg/m3(20000ppm)的天然气井修井液安全附加密度或附加井底压力应取规定范围内上限值;

  d) 修井液(或备用压井液)pH应大于或等于9.5;

  e)修井液应不低于井筒容积的 2倍;

  f) 备用压井液和加重材料应不低于井筒容积的1.2倍,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不低于井筒容积的

  1.5倍;

  g)除硫剂储备量应不低于现场压井液量的 2%。

  6.4.2 施工作业

  6.4.2.1井下作业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定作业方案和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b) 作业前进行井下作业井控措施和安全方面技术交底;

  c) 召开班前会议,通报硫化氢风险情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6.4.2.2射孔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作业前召开相关方会议,向相关方人员进行射孔技术交底,与相关方人员就硫化氢风险情况、井控设备、防硫化氢设施、风向标、紧急集合点、逃生路线等方面进行信息沟通,确认与相关方的应急协作方式和途径;

  b) 射孔后,对井口出液或出气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

  c) 地层气体介质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000mg/m3 (20000ppm)的天然气井射孔前应对周边居民进行预防性疏散。

  6.4.2.3洗井与压井作业符合以下要求:

  a) 修井液循环过程 中发生硫化氢逸出时 ,应对返出液进行处理直到硫化氢浓度降至安全标准15mg/m3 (10ppm) ;

  b) 循环压井期间应对压井液持续监测,确保入井压井液 pH大于或等于9.5。

  6.4.2.4放喷与测试作业符合以下要求:

  a) 出 口不能完全燃烧掉硫化氢时,应根据硫化氢含量向放喷流程注入除硫剂或碱;

  b) 酸压后,排放残酸前,应提前向放喷池内放入烧碱或石灰,或向放喷流程注入碱,中和残酸和硫化氢;

  c) 放喷前应向周围500 m内的居 民书面告知放喷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遇突发情况的应急疏散、扩大疏散等事宜,做好辨识硫化氢与一般残酸等刺激性气味区别的宣传工作;

  d)取样应双人进行,并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e)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应安装紧急关断装置。

  6.4.2.5诱喷作业使用氮气、二氧化碳等进行气举,不应使用空气。

  6.5 采气工程

  6.5.1设计

  6.5.1.1 井口装置、采气树、节流管汇、压井管汇、油管、封隔器及其他井下装置等设备设施应满足抗硫要求。

  6.5.1.2硫化氢环境中存在二氧化碳及其他腐蚀介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腐蚀控制措施。

  6.5.1.3 高压、硫化氢含量大于30000mg/m3 (20000ppm) 的天然气井应配备井 口 自动关井装置、套管环空压力监测装置和紧急泄压放空装置。 6.5.1.4 高压、高产且硫化氢含量大于30000 mg/m3 (20000 ppm) 的天然气井应增加井下 自动关井装置。

  6.5.1.5含硫化氢气田回注井的井下管材应满足抗硫要求。

  6.5.2 生产作业

  6.5.2.1井口安全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校验,运行满五年以上的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校验。

  6.5.2.2在井站巡检时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采用双人巡检,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6.5.2.3发生报警时,应及时处置并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和记录。

  6.5.2.4放空应引入火炬系统,先点火后放空,燃烧排放。放空分液罐(凝液分离器)应保持低液位,防止放空气体携液扑灭火炬。

  6.5.2.5开关井期间,现场操作人员应与流程相关人员保持联系,按照程序操作。关井放空应有警戒人员负责放空安全。

  6.6弃置

  6.6.1设计

  6.6.1.1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弃置处理前应针对硫化氢开展周边、地上地下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 ,根据站场设施的规格、材质、介质、建设方式、所处环境、运行现状等编制废弃方案。

  6.6.1.2 弃井作业工艺、施工作业记录等应及时存档。管理单位应永久保存弃井作业记录文件。

  6.6.2 施工作业

  废弃施工作业符合以下要求:

  a)含硫化氢气井进行计划或永久性废弃时,应根据井的条件采取合适的废弃方法及可靠的井控措施,封隔含硫化氢的地层,无法直接封堵产层时,应对产层以上地层进行封堵;

  b) 永久保留废弃井井口坐标,废弃井井口位置应做标识;

  c) 废弃井的井场检查记录、压力数据、机械完整性测试数据等应归档保存;

  d) 应建立废弃井监控制度,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封堵废弃后,每半年至少巡检1次,带压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检频次,并做好巡检记录。

  7海上生产作业过程安全防护

  7.1 通用要求

  7.1.1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作业和生产期间,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备用气瓶;

  b) 钻井装置上至少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或其他充气装置;

  c)生产设施相关作业人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备用气瓶。

  7.1.2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作业和生产期间,配备足够数量的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钻井装置上至少配备探测范围 0mg/m3~30mg/m3 (0ppm~20ppm)和 0mg/m3~150mg/m3(0ppm~100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各1台;

  b) 生产设施上配备 2套~3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套便携式比色指示管检测仪和1套便携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c) 检测仪的灵敏度达到7.5mg/m3 (5ppm)。 7.1.3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作业及生产期间,应配有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钻井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固定式探头安装在井液返出 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进风口、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

  b)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c) 录井仪器房和随钻测井工作间配备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d)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达到或超过15mg/m3 (10ppm)时,系统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

  7.1.4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作业和生产相关设备、器具应符合6.1.5的要求。

  7.1.5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作业和生产区域应悬挂硫化氢警示标志,并符合6.1.8的要求。

  7.2钻井工程

  7.2.1设计

  7.2.1.1 地质设计中应预告地层压力、流体类型、含硫地层及其深度并估算硫化氢含量。

  7.2.1.2 工程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海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工程设计符合6.2.1.2的要求;

  b) 移动式钻井装置侧舷安装燃烧臂,其他钻井装置应采取燃烧放喷措施。

  7.2.2 施工作业

  7.2.2.1钻开含硫化氢地层前,应制定防硫化氢安全措施,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

  7.2.2.2钻开含硫化氢地层前,应向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含硫化氢油气层及时做出地质预报。

  7.2.2.3 海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钻进作业应符合6.2.2.3的要求。

  7.2.2.4 海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起下钻应符合6.2.2.4的要求。

  7.2.2.5海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取心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含硫化氢地层取心,当取心筒起出地面之前10个立柱,以及从岩心筒取出岩心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b) 在搬运和运输含有硫化氢的岩心样品时,岩心密封包装,并标明岩心含硫化氢字样。

  7.3 录井工程

  海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录井工程应符合6.3的要求。

  7.4井下作业

  7.4.1设计

  7.4.1.1设计内容中应包括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复杂工况的处理措施。

  7.4.1.2 地质设计应符合6.4.1.1中 a)~c)的要求。

  7.4.1.3施工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收集施工井的地质、钻井及完井基本数据,包括井身结构、钻开油气层的钻井液性能、漏失、井涌、硫化氢浓度、完井液性能、固井质量、水泥返高、套管头和套管规格、井身质量、测井和录井资料;

  b)除硫剂储备量不低于现场压井液量的 2%。

  7.4.2 施工作业

  7.4.2.1 井下作业施工应符合6.4.2.1的要求。 7.4.2.2 射孔作业应符合6.4.2.2中 a)和 b)的要求。

  7.4.2.3 洗井、压井作业应符合6.4.2.3的要求。

  7.4.2.4放喷和测试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放喷时加强监测返出井液情况,并巡回监测工作环境中硫化氢含量;

  b) 放喷和测试期间发生硫化氢泄漏时,立即启动应急关断装置,井下关井,中止测试。

  7.5 采气工程

  7.5.1设计

  7.5.1.1 井口装置、采气树、节流管汇、压井管汇、油管、封隔器及其他井下装置等设备设施应满足抗硫要求。

  7.5.1.2硫化氢环境中存在二氧化碳及其他腐蚀介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腐蚀控制措施。

  7.5.2 生产作业

  7.5.2.1定期检测生产井井口产出物中的硫化氢含量。

  7.5.2.2 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 (10ppm)或者二氧化硫浓度达到5.4mg/m3 (2ppm)时,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7.5.2.3作业人员进入硫化氢浓度不详区域前,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7.6弃置

  7.6.1设计

  7.6.1.1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弃置处理前应针对硫化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根据含硫化氢天然气井的井筒完整性现状、周围环境等编制弃井方案。

  7.6.1.2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弃置时,应在弃置设计中明确弃置方法和封井条件。

  7.6.2 施工作业

  7.6.2.1计划进行永久弃井时,应根据井的条件采取合适的废弃方法及可靠的井控措施,封隔含硫化氢的地层。

  7.6.2.2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临时弃井应使用可钻式桥塞进行封隔,永久弃井应使用永久式桥塞进行封隔。

  8应急管理

  8.1 通用要求

  8.1.1按照 GB/T 29639的规定建立应急预案,包含硫化氢泄漏、中毒处置等内容,并适时开展修订、备案工作。

  8.1.2 针对涉及硫化氢各岗位特点,应编制硫化氢泄漏及人员中毒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

  8.1.3应结合陆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情况,建立企地定期会商研判、日常联防联控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统筹应对井喷失控、硫化氢泄漏等突发事故事件。

  8.1.4应急资源应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8.1.5公众危害程度等级为一级的陆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应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方法,分析井喷事故导致的硫化氢泄漏扩散场景,确定应急疏散范围。

  8.2 应急演练

  8.2.1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明确各自的应急行动责任及操作要点,熟悉紧急情况下装置操作程序、硫化氢泄漏处置和救援措施、通知程序、集合地点、应急物资的位置和应急疏散程序。

  8.2.2根据岗位需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记录至少保存1年。

  8.2.3 采取实战演练或桌面演练的方式进行应急演练。每次演练后应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3应急撤离

  8.3.1 陆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位的应急集合点和逃生通道,其中与井口连线的夹角不小于90°。

  8.3.2 陆上作业场所监测到硫化氢时,按应急处置方案实施井控程序并组织应急撤离,应急撤离条件如下:

  a) 当监测到空气中硫化氢气体浓度达到 30mg/m3 (20ppm)时,撤离非应急处置人员;

  b) 井喷失控或监测到空气中硫化氢气体浓度达到150 mg/m3 (100ppm)时,撤离现场所有作业人员,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协助做好周围居民的疏散、撤离工作。

  8.3.3 陆上撤离应采取以下措施:

  a)有专人引导现场人员撤离,并向泄漏源的上风向、高处疏散撤离;

  b) 疏散撤离时佩戴硫化氢防护器具或使用湿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呼吸;

  c)安排专人对空气中的硫化氢浓度进行监测并保留记录。

  8.3.4海上应急处置和撤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 (10ppm)时,及时通知所有平台人员注意,加密观察和测量硫化氢浓度的次数,检查并准备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b)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 30mg/m3 (20ppm)时,作业人员迅速取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到达安全区。通知守护船在平台上风向海域起锚待命;

  c) 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 (100ppm)时,组织所有人员撤离。

  8.4 现场救护

  8.4.1应落实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药品等医疗资源,满足硫化氢中毒救治需求。

  8.4.2硫化氢中毒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评估环境状况,做好人员个体防护后再施救;

  b) 将中毒人员移至安全区并及时拨打救援电话或送医院就诊。

  8.5 陆上井口点火处理

  8.5.1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出现井喷事故征兆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进行点火准备工作。

  8.5.2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发生井喷失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在15min内实施井口点火:

  a)距井 口500m 范围内存在未撤离的公众;

  b) 距井 口500m 范围内居民点的硫化氢3min平均监测浓度达到150mg/m3 (100ppm) ,且存在无防护措施的公众;

  c)井场周边1000m 范围内无有效的硫化氢监测手段。

  8.5.3 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进行监测,同时记录点火过程信息,包括井喷时间、点火时间、点火人员等。井喷时井筒中存在大量有机杂质的井,还应对燃烧后的颗粒物浓度监测。

  9 证实方法

  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证实:

  a) 记录审查 :检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人员培训档案、设备检查维护记录、应急演练记录及弃置作业文件等,以证实相关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要求;

  b) 现场审核:通过现场观察和询问,查验井场布置、安全警示标志与风向标的设置、设备设施的配备与完整性,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等,以证实其符合要求;

  c)设备测试:对硫化氢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井口装置等设备进行功能性测试或状态检查,以证实其性能符合要求;

  d) 演练评估:通过观察应急演练(包括桌面推演和实战演练) ,评估应急组织、响应程序、人员撤离及救护措施的有效性,以证实其符合要求。

  参考文献

  [1] GB40554.1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2]GB/T 41029 石油天然气钻井海洋弃井作业规程

  [3] GB42294—2022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4]AQ2083 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安全规范

  [5]AQ2084 陆上石油天然气井下作业安全规范

  [6]SY/T 5087硫化氢环境钻井场所作业安全规范

  [7]SY/T 6137 硫化氢环境天然气采集与处理安全规范

  [8]SY/T 6277硫化氢环境人身防护规范

  [9]SY/T 65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10]SY/T 6610 硫化氢环境井下作业场所作业安全规范

  [11]SY/T 7356 硫化氢防护安全培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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