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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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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通过计量认证;未通过计量认证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通过计量认证;未通过计量认证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