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及食品有关的化学物质健康指导值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引起有阈值的毒作用的受试物。本标准代替GB 15193.18-2003《日容许摄入量(ADI的制定)》。 本标准与GB 15193.18-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上一篇:GB 15193.1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下一篇:GB 15193.1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致突变物、致畸物和致癌物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