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绩效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含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 上一篇:DB33/T 2145-2018 石蒜属种球生产技术规范下一篇:DB33/T 1158-2018 城镇人行地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