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煤气发生炉系统的分类、气化用煤或焦、检测与分析、设备管理、运行管理及分等评定要求。本标准所指水煤气发生炉系统包括水煤气发生炉系统包括水煤气发生炉、冷却除尘、余热回收等主体及附属设备。本标准适用于常压固定床气化的水煤气生产系统。... 上一篇:DB31/T 48-1999 味精、啤酒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及计算细则下一篇:DB31/T 224-1999 煤气发生炉系统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