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 上一篇:DB14/T 1147-2024 小冠花栽培利用技术规程下一篇:DB1402/T 37-2024 基于多普勒天气雷达的冰雹预警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