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起草单位为专门为开放式基金技术协调成立的开放式基金数据标准化工作小组。 开放式基金数据标准化工作小组由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和业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标准的编写和贯彻工作。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的主体部分构成如下: 第4章规定了数据接口中数据类... 上一篇:JR/T 0018-2004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下一篇:JR/T 0016-2004 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