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轻钢轻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中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0.2^)及8度以下地区,层数不大于6层、房屋高度不大于20m的标准设防类轻钢轻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轻钢轻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上一篇:CECA/GC 6-2011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下一篇:CECS 462-2017 健康住宅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