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自备火电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820 执行。... 上一篇:HJ 883-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下一篇:HJ 88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